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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市、县(市、区)党委和人民政府,省军区,省直各部门、单位,有关企业,各高等院校:
为表达全国各族人民对四川汶川大地震遇难同胞的深切哀悼,国务院决定,2008年5月19日至21日为全国哀悼日。根据国办发明电〔2008〕27号电报精神,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。
一、全省各级、各部门、各单位在5月19日至21日期间,下半旗志哀,停止公共娱乐活动。
二、5月19日下午2时28分起,全省人民默哀3分钟,届时汽车、火车、船只鸣笛,防空警报鸣响。各级党政机关要认真组织工作人员集体默哀。
三、按照国旗法的规定进行下半旗志哀。下半旗时,应当先将国旗升到杆顶,然后降至旗顶与杆顶之间的距离为旗杆全长的1/3处;降下时,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,然后再降下。
四、乘坐交通工具出行的,有条件的要停下就地默哀,行进中的交通工具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默哀。
五、请接此通知后,务必将有关要求立即落实到机关、学校、企事业、村居等所有基层单位。
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年5月18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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